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
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重新招标) |
招标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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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编号: |
E************003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招标人: |
******有限公司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申报责任人: |
******有限责任公司 |
建立时间: |
2025-01-22 |
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重新招标)
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关于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重新招标)(招标编号:南建标〔2025〕007号),现就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答复如下:
问题1: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的7、其他要求:...“②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但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有自有或合作的一家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请问: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是否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有自有或合作的一家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即可?
回复:是。
问题2:如有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也可以自行选择直接盖电子公章或将材料先行打印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如有)、加盖单位公章后,与资料对应的资格审查文件合并成完整投标文件扫描上传网上投标系统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公章?
回复:可以。
问题3:除另有说明外,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若有约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是否可以理解为加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电子公章即可?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合作协议书(若有)及联合体协议书(若有)应为加盖各方公章后的有效材料扫描件,其余可以理解为加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电子公章。
问题4:鉴于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除另有说明外,招标文件中提及的“独立投标人”,是否应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回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关于“独立投标人”的表述即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问题5: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里“本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南建标〔2025〕007号的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已由...”的项目名称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招标项目名称“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重新招标)”不一致,请明确以哪个为准?
回复:招标项目名称为“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重新招标)”。
问题6:商务文件目录三和四与实际节点内容不符,是否相应修改?
回复:商务文件目录“三、投标人类似运营业绩情况表”修改为“三、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情况表”、“四、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情况表”修改为“四、投标人类似运营业绩情况表”。
本答疑纪要(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一)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原因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02月05日